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 ||||||||||||||||||||||||
2020-07-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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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核销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统计核销按照从严把关和“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原则开展。 第四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24小时内归口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跨县域的特殊行业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直报。 第五条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由相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的,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六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法定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依据有关结论,以正式文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 第七条核销事宜应在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日。收到对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公示结果应作为核销申请的附件。 第八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收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有关业务处(包括危化品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综合协调处等)对事故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同意,报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审签,向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复函。 第九条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接到同意核销复函后,应当及时办理结案,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上报应急部。 备案材料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法定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公示结果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按照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上报路径,由县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提交事故核销申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直报系统上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对核销的较大事故应通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 第十二条对不同意核销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结案。 第十三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和依法由有关部门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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