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有关科室、所,大队:
为做好2024年度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县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县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省、市局《计划》,结合《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以下简称《清单》)以及本地监管重点、专项工作部署等监管需要,于4月10日前制定完成临沭县2024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公示并报市局备案。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调整后的计划。年度抽查计划要涵盖《清单》全部抽查事项,省、市局《计划》中事项除检查实施层级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外,其他抽查事项全部列入县区抽查工作计划。对于《清单》中检查实施层级为县级的抽查事项,县区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时间等,检查完成时间不得晚于11月15日。
二、提升部门联合抽查比例
要统筹组织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和辖区内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继续强化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融合运用,对高风险的提高抽查比例,对低风险的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精准发力。
三、提升抽查的规范性
县局相关牵头科室要做好部署、督导、总结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业务条线的检查任务。要规范执法过程,执法检查要全程留痕,在发起检查任务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相关具体要求。执法人员要依法、审慎、准确判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避免误判、误录。省、市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作为激励先进、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四、科学统筹人员力量
要对执法人员力量进行研判分析,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执法人员统筹调配机制。要合理分配监管力量,避免因匹配不均衡、检查扎堆等原因造成检查质量下降。要加强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山东通移动监管模块应用,鼓励探索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提升抽查检查效率,减轻基层执法人员负担。
五、其他要求
各相关科室、所,大队在具体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县局对口科室沟通。县局将适时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抽查任务的视情予以通报并作为督查考核依据。
附件: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权责清单 事项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1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为2%,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与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合并抽取企业比例为1.5%)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2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3 |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4 |
广告的监督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经营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3%,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已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文的企业 |
抽查比例3%,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5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6 |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及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7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0.5%,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
抽查比例为0.5%,抽查1次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比例为0.5%,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风险分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
抽查比例为0.5%,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 |
小餐饮经营者 |
抽查比例为0.1%,抽查1次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生产环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其中D级1家,剩余B、C级抽取 |
4月-10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8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4%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
抽查比例为5%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粮食购销领域有关单位 |
抽查比例为5%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加油站 |
抽查比例为10%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眼镜制配场所 |
抽查比例为7%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 |
抽查比例为5%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9 |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内应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0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内应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1 |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县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2 |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县内综合类报纸、产品标签标识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3 |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0%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4 |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监督抽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抽查比例为3%,抽查1次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5 |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监督抽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抽查比例为1%,抽查1次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6 |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抽查1次 |
4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