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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21-11-29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czj/2021-000052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索引号: linshuxianczj/2021-0000528
发布机构: 临沭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布日期: 2021-11-29

一、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实施层级

县级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切实履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行政审批职责,做好设立审批把关工作。做好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报备工作。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依托“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实现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规定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基本信息维护、变更等报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二)事后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违规经营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经检查,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持续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临沂财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检查不符合规定需要整改的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下达《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限期整改期间,财政局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达不到要求的,财政局将按规定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财政局将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八、县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临沭县财政局会计科

九、咨询电话

0539-6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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