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正文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1-03-0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whgdxwcbj/2021-000008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1-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whgdxwcbj/2021-0000085
发布机构: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布日期: 2021-03-05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大类

抽查事项小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1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设立情况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2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设立情况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娱乐场

所经营

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1

经营情况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3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4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设立情况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5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检查

设立情况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情况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山东省旅游条例》

/

/

安全生产情况

旅行社安全生产情况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6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设立情况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九条。

7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变更审核情况的检查

设立情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依法取得情况

省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六条。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情况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8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设立情况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情况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对播前审查、

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动画片情况的检查

对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动画片情况的检查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级广电部门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第42号令)

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对广播电台、

电视台引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10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情况的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

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情况

广播电台、

电视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市、县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第四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呼号或变更设立主体的;……(五)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的;(六)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的”。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93号)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各级播出机构台标的检查监管和备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辖区内播出机构的台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

(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1.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3.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4.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5.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11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有无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其它机构合办频道(率)情况

广播电台、

电视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12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时间段等是否符合要求

广播电视

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监测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0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20年10月修订)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13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有无违规接收节目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14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所提供的节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法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山东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15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视听节目服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广播电视部门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是否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是否实行规范对接

16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检查开办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载明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十七条:“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是否与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17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监管

对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行政检查

检查播出机构的频率使用是否符合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要求

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市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依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18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制作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公示

电视剧制作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远程检查、监测监看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市级广电部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具体管理规定另见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剧目开拍前是否向广电主管部门报告

拍摄制作成本、演员片酬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9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印刷发行企业检查

印刷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印刷企业、印刷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新闻出版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印刷宗教用品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发行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网上书店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小学教科书无证经营等检查

发行企业、发行个体工商户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20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报纸编校质量检查

报纸编校质量

报纸出版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8%,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新闻出版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国新出发〔2020〕10号)第八条:“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报纸、期刊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21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不低于10%,县级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电影部门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