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人社监罚字[2018]第007号 | ||||||||||||||||||||||||
2018-02-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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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18]第007号 当 事 人: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线 地 址:临沭县青云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9495372155C 在201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招用职工116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沭人社监令字[2018]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拒不改正。本机关2018年1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沭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方作出整改,为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登记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等。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7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整改情况及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2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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