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人社监罚字〔2018〕第025号 | ||||||||||||||||||||||||
2018-10-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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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18〕第025号 当 事 人:临沭县统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昌 地 址:临沭县常林大街东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BMY25P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职工王某、徐某工资;未为职工王某、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沭人社监责令字[2018]第12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你单位拖欠职工王某、徐某工资足额予以支付,为职工王某、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情节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3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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