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人社监罚字[2019]第015号 | ||||||||||||||||||||||||
2019-04-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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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19〕第015号 当 事 人:临沭县沭西快餐店 法定代表人:林钲国 地 址:临沭县中山北路中段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DLXOH8C 经查,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沭人社监询字〔2018〕第324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前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临沭县劳动监察局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期派人携带资料接受调查询问。2018年11月20日,我单位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沭人社监责令字〔2018〕第19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沭人社监询字〔2018〕第324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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