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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人社监罚字〔2020〕第014号
2020-09-2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rlzyhshbzj/2020-000023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人社监罚字〔2020〕第014号
索引号: linshuxianrlzyhshbzj/2020-0000238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布日期: 2020-09-2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20〕第014号

当事人: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

地 址:临沭县郑山办事处后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77950549M

经查,你单位拖欠职工胡强2020年1至3月工资8086元。2020年8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下达沭人社监责令字〔2020〕第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拖欠胡强2020年1月至3月的工资8086元足额予以支付,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较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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