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人社监罚字〔2020〕第030号 | ||||||||||||||||||||||||
2020-12-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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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20〕第030号 当事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启建 地 址:临沭县城苍山路北首万豪丽景大厦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7166455X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水岸花园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20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下达沭人社监责令字〔2020〕第50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日前整改,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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