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人社监罚字〔2021〕第005号 | ||||||||||||||||||||||||
2021-02-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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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21〕第005号 当事人: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 地 址: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77950549M 经查,你单位拖欠职工赵新光工资4183元、杨超群工资7207元,拒不支付。2020年12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下达沭人社监责令字〔2020〕第29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拖欠职工徐赵新光、杨超群的工资足额予以支付,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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