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人社监罚字〔2021〕第006号 | ||||||||||||||||||||||||
2021-03-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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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人社监罚字〔2021〕第006号 当事人: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 地 址:临沭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77950549M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未为职工班彦舟缴纳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沭人社监责令字〔2021〕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2月19日前将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足额交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调查笔录1份、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条之规定,你单位情节较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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