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2021-03-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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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系统各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负责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手续。 第七条全县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在报送信息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登记表》,并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泄密隐患的单位及个人,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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