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充电桩“量费结合”带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 ||||||||||||||||||||||||
2024-05-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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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复字〔2024〕18号 签发人:张思平 对县政协十届第三次会议第020号提案的答复 发改局: 对于乔立东等5名委员提出的关于以充电桩“量费结合”带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当前,新能源汽车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也是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但随着新能源车的不断增加,充电难问题将随着新能源车辆日益增长而日渐突出。但就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改能源〔2020〕70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临发改能源〔2021〕242号)。自两份文件下发之日起我部门对于报送规划方案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已参照执行,文件要求如下: 对于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停车场建设配套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在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时要留有发展余地。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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