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拆迁小区办理不动产证的建议》的答复 | ||||||||||||||||||||||||
2024-05-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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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复字〔2024〕8号 签发人:张思平 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答复 王洪江代表: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拆迁小区办理不动产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到部分拆迁小区因各种原因,导致小区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证等问题,至目前,还没有相关权利人提交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依申请登记、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社区安置还建楼办理不动产证书需要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如下: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3、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地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其他必要的材料。 待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办理完首次登记,经所在村委会及所属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证明、结清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感谢您对我局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也请今后多给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以更好地促进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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