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解决基层卫生院留不住人、就诊率不高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 ||||||||||||||||||||||||
2024-06-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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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 胡怀欣、庞佃宝、胡顺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卫生院留不住人、就诊率不高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完善医保政策”的建议。基层医疗机构是建设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大医院就诊压力等方面的重要一环。今年来,国家、省、市医保局积极推进深化基层医疗机构改革,通过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范围等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极大提升基层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更好的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有关政策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29号)要求,一是提高居民在住院医保待遇水平。参保居民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调减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线实行减半,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无起付线)。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统一为90%、85%、72%、60%。二是降低居民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居民医保的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与职工医保的保持一致。国家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调整为15%,其中集采中选乙类药品的个自付调整为5%。高值医用耗材不再区分进口与国产,集中采购中选耗材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集中采购未中选耗材的为20%,其他耗材为10%。医疗服务项目中居民医保原规定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5%、50%的,分别调整为0或5%、10%;居民医保原规定不予支付但职工医保支付的项目,统一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代表们关于解决基层卫生院留不住人、就诊率不高问题的建议,对我们后续的工作开展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医保局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改革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高效便民。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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