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规范土地抵押估价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 ||||||||||||||||||||||||
2023-04-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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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复字〔2023〕27号 签发人:徐勤生 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陈映光、王洪山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土地抵押估价行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金融业更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业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下发以来,我县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方面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做到简化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时,其抵押物的价值系各金融机构自行认定并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抵押物担保债权金额,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查。建议抵押人在进行评估时,应尽量提供更多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资料,以便评估机构参考,作出比较符合市场的评估报告。 【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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