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保障设施农业发展,打造长三角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 ||||||||||||||||||||||||
2022-05-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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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资规复字〔2022〕12号 签发人:徐勤生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对于刘建文、张松代表提出的关于保障设施农业发展,打造长三角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的建议已收悉。 针对建议一“完善土地指标整体规划,保障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022年5月7日 【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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