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扩大乡镇对农村自建房的审批权限的建议》的答复 | ||||||||||||||||||||||||
2022-08-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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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农答复字〔2022〕10号 签发人:刘扬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答复 万全冬、李晓林、王洪江、季洪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乡镇对农村自建房的审批权限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提出的这一建议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议办理领导小组,精心制定办理方案,按时督促相关科室做好建议办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县对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职责调整,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及时安排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工作。目前已完成我县2021年、2022年度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新增用地的摸排工作;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工作调研;我县各镇街均建立了“对外一窗受理 内部多部门联审联办”的宅基地审批机制。向市里报送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典型案例3篇、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典型案例3篇,将我县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及闲置宅基地利用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做法积极的向上级部门进行宣传推介。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县的实际情况,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承担。并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指导镇街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或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联合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出具意见,符合条件的同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从制度层面和流程上为我县各镇街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铺好了道路。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宅基地审批审核的相关要求,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一步完善“一窗受理 联审联办”的宅基地审批机制,让需要办理宅基地申请业务的群众少跑腿,多省心,多省事。 最后,感谢您提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县农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承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解答:0539-525196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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