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强县级药物警戒机构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 ||||||||||||||||||||||||
2022-08-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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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张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县级药物警戒机构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12条第2款要求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我县为响应国家要求,正在积极努力加强药物警戒制度机构建设。据调研临沂各县区,2020年,部分县区如兰山区、罗庄区已设立了独立的药物警戒中心,股级单位,编制4-5人;沂南县也已设置药物警戒中心,副科级单位。借鉴兄弟县区做法,对标临沂市药物警戒中心,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已向县政府提出单独设立药物警戒中心、副科级单位的申请,并已汇报亟需独立设置药物警戒中心的理由。 下一步,我局将与编办积极沟通协调,及时与县政府汇报,争取尽早完成我县药物警戒中心独立设置工作。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临沭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承办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5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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