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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11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14
 成文日期  2016-08-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政发〔2016〕4号
 标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111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8-14
成文日期: 2016-08-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沭政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3日


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和预警

3.1.1预警和预警系统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联动

3.2.6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和总结

3.3.4 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4.12法制保障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5监督和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考核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7 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简称分级标准)

7.2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县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分级响应级别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学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研究制定全县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4)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内设的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是县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联系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

2.3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若干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县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基层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后,4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续报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政府及县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或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经县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上级驻临沭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县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经信、人防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3.2.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判断和宣布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及应急处置情况,分别由不同层次的处置机构和部门得出初步判断,并向县应急委或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委或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求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或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

(3)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

3.3.4 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直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各类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县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县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保证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县发改、经信、商务、民政、住建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县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充分利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县卫计局要协调有关单位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县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

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4.9通信保障

县经信、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且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平台。

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装备。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国土、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应报县政府应急办。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宣教培训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知识和应急技能作为一项重要宣传内容,制定宣传计划,认真予以实施。

(2)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员工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

(3)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县教体局应制订学校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4)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救援抢险队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2日县政府印发的《临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沭政发〔2008〕7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自然灾害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二)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大官庄水利枢纽等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2.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某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镇街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预计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大官庄水利枢纽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一般水旱灾害:

1.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市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7.干旱:我县半数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低温:过去72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9.干旱:我县半数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0.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11.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1/3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县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6.0级以上、7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1.本县或邻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本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三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5.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全县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县区油气供应中断;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两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

5.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24小时、其他铁路线路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3天或3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市、县油气供应中断。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较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县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三个以上市县,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5.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一定程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两个以上市县,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三)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四)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城市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六)供热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3天,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且有过激行为,局面难以控制,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5天,可能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较大群众集体上访(100人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7天,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一般性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小。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供热停止,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供热主管网等发生故障,使供热能力下降,造成部分居民小区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

3.影响医院、学校等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七)城市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Ⅰ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Ⅱ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Ⅲ级):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八)大面积停电事件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 以上,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对山东电网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0% 以上30%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严重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13%以上30% 以下,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7%以上 10%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较重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10%以上 13%以下 ,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4%以上7%以下对山东电网造成一般影响,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2.造成山东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且停电区域涵盖临沭县;

3.造成临沂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九)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或者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3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发生,或者在我县10个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

1.省内未发生过的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5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县10个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县5个以上镇街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1个镇街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1个镇街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涉及山东省并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县并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跨县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街,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县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临沭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市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袭击外国驻临沭机构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7.2县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1.临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临沭县地震应急预案

3.临沭县抗旱应急预案

4.临沭县防汛应急预案

5.临沭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6.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临沭县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9.临沭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10.临沭县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1.临沭县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临沭县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临沭县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临沭县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临沭县烟花爆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临沭县内河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临沭县建设工程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8.临沭县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临沭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临沭县民用爆炸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临沭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临沭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临沭县城区供水应急预案

14.临沭县城区供热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15.临沭县燃气安全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16.临沭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7.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8.临沭县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19.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

1.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临沭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3.临沭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临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临沭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临沭县粮食应急预案

3.临沭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7.4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

临沭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民宗局

2

临沭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应急预案

县红十字会

3

中国联通临沭县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县联通公司

4

临沭县城市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5

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县人民银行

6

临沭县档案局(馆)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县档案局

7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环保局

8

临沭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县经信局

9

临沭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县盐务局

10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人社局

11

临沭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食药监局

12

临沭县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

县食药监局

13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预案

县交运局

14

临沭县水上交通事故救援预案

县交运局

15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道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县交运局

16

临沭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

县交运局

17

临沭县地震局应急预案

县地震局

18

临沭县防空袭应急预案

县人防办

19

临沭县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

20

临沭县农机局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县农机局

21

临沭县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22

临沭县水利局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

23

临沭县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教体局

24

临沭县气象局林业火灾和突发污染事件人工增雨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25

临沭县气象局汛期重大技术装备故障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26

临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农业局

27

临沭县公共客运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县交运局

28

中国移动临沭分公司通信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县移动公司

29

临沭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

30

临沭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县卫计局

31

临沭县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

32

临沭县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

33

临沭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

34

临沭县手足口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县卫计局

35

临沭县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县商务局

36

临沭县农村公路管理处农村公路(桥梁)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交运局

37

临沭县邮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县邮政局


7.5县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里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

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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