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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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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 第三条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改局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 (六)补偿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暂停办理期限为1年。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调查摸底。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国土、财政、审计、评估等机构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未确权房屋认定。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城管、财政、审计、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街道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调查摸底情况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征求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3、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4、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6、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7、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七)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八)政策宣讲。征收部门应当在方案公示期限内进行政策宣讲,对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政策宣讲会由居民所在单位、镇、街组织。 (九)举行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信访、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三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三)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镇、街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十四)价格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五)公告选房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六)组织居民选房、计价、签订协议。 (十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镇、街、部门实施。 (十八)组织旧房拆除。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统一腾空时间。房屋腾空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验收后,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旧房拆除。 (十九)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十)补偿情况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和容积率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合法房屋重置价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条鼓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又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采用发放房票的形式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具体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对直接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同一时点所在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产权调换房屋是高层住宅的,所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最低户型保护政策。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多层安置住宅按45㎡进行安置,高层安置住宅按47㎡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的,县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配房、储藏室、车库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 征收个人住宅的,按户计算,每户搬迁费为800元。 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确定,标准为每户每月8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月之日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时间开始计发。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多层建筑为24个月,高层建筑为36个月。 第十九条 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征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 2.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3.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附件1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容积率调整系数
备注:1、容积率为宅院内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宅院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的比值。
附件2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
备注:1、以上除储藏室外不同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楼房是按屋高3.0米、平房是按檐高3.2米进行测算的,被拆迁房屋层高(檐高)每增加或降低0.10米,房屋价格在评定的原重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降低2%。 2、本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普通结构建筑,对特殊结构或五层以下楼房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补偿。
附件3 临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成新调整标准
备注: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的建筑结构房屋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装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根据国家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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