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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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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资金对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工作实施细则》《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临沂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常住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促进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资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授权,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 (三)年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5件以下的企业,补助1万元;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下的,补助2万元;10件以上(含10件)的,补助5万元。 (四)对年度内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补助20万元;注册国外单一国家、欧共体(欧盟)、马德里国际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的,每项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年度内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补助5万元;对年度内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的单位,每个保护产品补助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专利奖励标准。设立临沭县专利奖,获县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具体实施参照《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五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企业缴纳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评估费(分析评价费),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万元;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万元。 (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年度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年度内通过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单位,每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专利许可。年度内在各级专利运营平台进行专利开放性许可,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对每件开放性许可专利给予0.2万元奖励。开放性许可同一专利许可多方实施的,不重复奖励。获得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专利许可实施,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视专利许可实施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筹备,年度内完成涵盖本企业多个(3个及以上)自主申请有效发明专利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有效保护的企业,上一年度末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50件(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投保知识产权国内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三)商业秘密保护。对获批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分别给予保障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支持县内企业提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维权诉讼,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补助最高3万元。 (五)对假冒专利以及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商标、商业秘密侵权的,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度服务我县企业获授权20项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第八条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奖励标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部分 (一)申报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资助的单位,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二)申报年度内国内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明细表及高价值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三)对年度内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年度内成功申请国际商标、马德里商标,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批准文件或法院裁定书; 2、地理标志商标证书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备案证明材料; 3、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材料、马德里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部分 (一)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缴纳的贷款利息、评估费发票。 (二)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通过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明。 (五)申报专利许可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专利许可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标准必要专利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相关标准制定文本、专利明细、专利有效性证明等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部分 (一)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明细表及高价值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二)申报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保险合同、保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通过国家、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维权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司法判决书(裁定书)或司法调解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举报奖励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行政部门违法线索举报确认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部分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应填写《临沭县知识产权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表》,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2、授权专利明细和专利证书。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应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受理与审批 以上各项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已享受《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我县《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五条申报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内容与临沭县以往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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