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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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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沭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和标准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5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25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供水、供热、供气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三)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在原址上改建、扩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四)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供热和燃气管道的,不征收该部分管网配套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要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获得缴费凭证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还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应当缴纳供热、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其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征: (一)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公益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六)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规划要求配建且在建成后移交给教育部门的义务教育设施;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建设厂房,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在现有厂区内新建、扩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 (三)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符合《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征; (四)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一)(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项规定的,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县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合格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再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违法建设项目经执法部门查处后不予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通报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财政城建预算,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区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等支出。 (二)供热、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纳入当年公用和企业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计划,按规定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支出。 (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或终止拨款: (一)经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项目手续、资料等不合格和不完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地点,或扩大投资和开支范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挪用的; (四)未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及政府采购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单位使用配套费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供热、供水和供气等专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已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供热、供水和供气等专营单位当年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专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该项目的预算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市规划建成区,是指城东一路、泰安路、青石路、327国道合围内的区域。上述道路外侧的沿街建筑,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小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县规划、住建、财政和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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