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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447585-5-02_Z/2017-121800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9
 成文日期  2017-12-09  效力状态  已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政办发〔2017〕25号
 标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LSDR-2017-002006
索引号: 00447585-5-02_Z/2017-1218005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09
成文日期: 2017-12-09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沭政办发〔2017〕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保证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沭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三条 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

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选聘。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制定有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的,县审计局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县审计局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由县审计局制定。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县审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县审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结算、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附属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七条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前,县审计局可以先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县审计局可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并上缴财政;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应向县政府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县审计局应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未计缴相关税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报批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县审计局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清除出库,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中查出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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