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
临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缓释)
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融资工作,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防范化解“两权”抵押融资风险,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由县财政专项资金组成,用于支持银行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对银行因“两权”抵押不良贷款形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或在涉农贷款借款人到期还款暂时出现困难时作为风险缓释资金。
第三条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负责综合推进“两权”抵押融资工作,指导各专业银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解决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资金筹集与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农业部门负责对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临沭分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的指导。
农交中心负责风险资金池业务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 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额度及来源
第四条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缓释)资金,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资金池的日常追加额按过桥盈利的40%追加,以后年度视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运营情况,县财政给予相应支持。“两权”抵押贷款融资额控制在10倍以内,也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按年适度调整。
第三章 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管理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委托给具有“两权”抵押登记职能的农交中心进行运营管理。
第七条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八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仅限用于临沭县范围内通过农交中心抵押登记平台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
风险缓释资金用于临沭县范围内的涉农贷款借款人到期还款暂时出现困难时作为过桥资金。
第九条上述资金需要银行与委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申请使用。委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凡纳入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扶持对象的“两权”抵押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最高上浮比例农商行、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得超过106%,其它金融机构不得超过6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使用风险缓释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为控制风险,当涉农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借款人有还款意愿,贷款人同意继续贷款支持,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贷款银行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申请使用风险缓释资金。
(二)审核。委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借款人书面申请及银行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发放给申请人。委托管理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由农交中心从风险补偿(缓释)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
(三)收回。合作银行收到风险缓释资金后,应实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续贷资金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四)收益结算。风险缓释资金按使用金额最高每天收取0.5‰的费用。借款人在使用风险缓释资金时需先行预付10天的风险缓释资金使用费,借款人归还所使用的风险缓释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两权”抵押融资债务履行期届满经过法定程序后仍未得到清偿或者未得到全部清偿,金融机构可以向委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的书面申请。
(二)审核。委托管理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金融办及财政部门复审,复审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申请人。
(三)补偿。复审通过后,委托管理机构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四)资产处置。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进行政府补偿以后,贷款银行应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所承担损失。
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农交中心交易平台挂牌公开处置。
(五)损益结算。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向金融办及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并对损失、收益情况进行说明,按月提取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收益的60%作为资金池运营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承担比例。由风险补偿(缓释)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两权”抵押融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