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新冠肺炎患者及家属、隔离人员及家属、病亡者家属、医务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等。
二、心理干预措施
(一) 保障环境宜居,倡导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尽量保障各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与外界联系的基本设施。向各类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作息知识等,鼓励各类人员主动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提高自身免疫力。
(二) 发放疫情防控心理自助宣教材料。
各地要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心理自助与疏导指南》《一线人员减压系列训练》等科普宣教材料,引导各类人群学习心理健康知识与自我心理调节技巧。
(三) 建立疫情防控心理服务资源库。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梳理当地各类心理服务资源,包括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情况,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健康教师等人员数量及服务能力,心理援助热线开设及运行情况等。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心理服务需求,对心理服务资源进行有效调配。
(四)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当地受疫情影响大的人群进行心理评估,对发现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向专科医疗机构转诊,并定期跟进随访。结合心理援助热线等心理服务资源的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当地各类人群心理健康状况,有效配合疫情防控举措的制定和实施。
(五) 提供线上线下心理服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当地疫情防控心理服务资源,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线上线下心理服务。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教,介绍线上线下心理服务资源,引导有需求的人员主动寻求帮助。通过公益心理援助热线为来电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心理服务人员充实到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专业队伍中,及时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服务。
(六) 为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心理服务。
对于住院患者,帮助其树立康复的信心,可加强精神科联络会诊服务,预防、识别和处理精神病性症状尤其是自杀、冲动等情况发生。对于集中隔离人员,可通过微信群、广播、电视等形式及时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宣教材料,介绍可利用的心理服务资源,引导其学习缓解压力方法,有需求时主动寻求帮助。对于社区隔离人员,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要注意保障慢性病患者的药物供应,对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进行心理疏导。对于防疫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合理安排其作息时间,保障睡眠、休息。在其一线工作或撤回、轮休时,要主动预防其长期应激导致的疲劳、职业倦怠及相关心理、身体障碍。可通过有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参与的微信群等,推送可利用的心理服务资源,对有需要的人员及时提供个别或团体形式的心理健康促进服务。如发现失眠、情绪低落、焦虑等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七) 规范药物治疗和转诊住院流程。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储备精神疾病应急药品。对经评估有相应需要的个体,由精神科医师结合患者病情提供适量的精神类药物,就地处理。对需要急诊或住院治疗的个体,要保障畅通的转诊和住院流程,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专业规范救治。
(八)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指导基层多部门工作人员结合社区(村)、街道(乡镇)层面疫情防控整体工作,加强对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规范管理,及时随访、发药,对病情不稳患者及时收治,减少、防止因病情波动而导致的肇事肇祸。
三、保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心理服务纳入疫情防控工作整体部署,在制定疫情防控相关方案预案时要包括社会心理服务内容,将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纳入疫情防控队伍。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对各类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二)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民政等部门协作,各部门设立联络员,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应当发挥社会心理服务网络作用,为各类人员提供服务。
(三) 组建心理干预网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梳理当地各类线上线下心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心理干预队伍。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在市级设立心理专班、县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立心理专员、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有一名心理专干的心理干预“三专”服务网络。资源薄弱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派专家通过定点援助的方式组建心理服务队伍并加强培训。
(四) 组建专业工作团队。
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由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心理治疗师等组成的工作团队,对受疫情影响各类人群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原则上每200名干预对象至少配备精神科医师、护士各1名、心理治疗师或社会工作者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