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予以公告,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从公告之日起至9月1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邮编:276700;传真:6234169)或发电子邮件至:linshufazhi @163.com。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县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包括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县属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县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县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利润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上交比例有特殊约定的,执行特殊约定。上交比例需调整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交的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县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市、县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县财政部门;
(四)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县财政部门;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县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县财政部门:
(一)利润收入申报:
1.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县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次性申报利润收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县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申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申报;
3.县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二)股利、股息收入申报:
1.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据实申报股利、股息收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2.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或者县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申报:
1.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依据企业清算报告为基础据实申报清算收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申报:
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核定:
1.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利润收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核定;
2.县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在向县财政部门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股份)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财政部门复核;
(二)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县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向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县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向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四)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县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审核后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到县财政部门办理收益交库手续,并取得“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五)对企业未按期申报、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予以催交。
第二十七条 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县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程序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县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六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所监管(所属)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县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县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四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二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其他违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县级国资预算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