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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1  点击:

现将《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公告,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从公告之日起至6月20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临沭县法制局(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邮编:276700;传真:6234169)或发电子邮件至:linshufazhi @163.com。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系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下列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国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镇街、经济开发区使用县级政府投资补助400万元及以上或符合划拨供地的项目,应报县发改局备案,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范围。

第五条 建立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审计局、金融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生成和决策审批

第六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范程序生成。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建立项目储备库;经对入库项目充分论证选取后,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一)项目建议。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本领域今后三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实施意义,以及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并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项目必要性论证。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开展论证,重点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初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项目储备入库。每年第二季度,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经评估论证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入库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入库后,每年将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短期内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调出;对确需新增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补充列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依据财政支付能力,编制下一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决策批准。

(一)项目可行性论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时组织相关专家、部门或技术咨询机构,重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工程方案、项目建设条件、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比选优化建设方案。项目论证同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明确年度投资规模。由县财政局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和政府债务限额与余额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政府投资总体规模。

(三)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支付能力,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经会商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提出一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审核论证的项目,结合项目具体投资估算规模、资金落实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四)发布年度投资计划。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将编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县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批复相关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审批。

对道路、山体、河道、管网、街巷等进行维护、改造、装饰、整治,以及其他无需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文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相关部门出具认可意见或证明。

第十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方案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符合规划方案审查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对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制投资概算,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文本。

第十二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需重新论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组织项目论证、审查、评估、后评价等有关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工程勘察和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以后,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早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鼓励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县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八条 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招投标。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行业有规定的除外)。

对需要甲控的材料或设备,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不得设置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外,原则上不得设置暂定价。

第二十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PPP模式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政策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息,在签订发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预算评审(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过程控制评审中介机构库,采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机构库中选择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公开招标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其它项目工程合同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文化创意类项目的预算评审,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决算评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出具决算评审报告之前,市政、房屋建筑等土建项目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等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二十五条 县招标办应当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求评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参与投标。

县招标办要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的履职情况进行标后监督。

第五章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图纸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项目概算增加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稽察或委托评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二十八条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变更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涉及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履行相关手续后报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批,累计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在工程决算评审时县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不予拨款。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对应急工程、特殊抢险工程、需要工程工序衔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汇报,同时进行工程实施,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影像资料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后,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二)故意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合理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鼓励工程管理人员对设计缺陷或不合理的做法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建议被采纳且节约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县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建造师(项目管理师)实行信用记录制度,不良记录将计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选派相应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信用记录制度,不良记录将计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不能按要求履职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人员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业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对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填制“项目实施情况月报表”上报县政府。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章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和资金筹集计划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筹集的资金纳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统一管理。对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上级文件为实施依据。

县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县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的,县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监理支付证书等资料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形成拨款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县重点项目须填写《临沭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资金调剂的须经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及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遵循“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档、单独核算。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评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组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决算评审报告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编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负有审核责任,并对提交的项目竣工结算负责。

(一)建设单位不履行竣工结算审核职责,工程决算经县财政局核减幅度超过20%且核减金额超过20万元的,转交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含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减付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施工单位应全额承担审减付费。

第四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履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县审计部门对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查复核责任。发现建设单位、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移交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先行移交专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每年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项目的决策程序、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按季度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包括项目审批、设计变更、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项目验收等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季报表》。县发改局(完成职能划转后由县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全过程稽察,并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请办、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规划、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勘测、造价、审计等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的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代建单位违背有关代建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记录应归集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单位委托业务前应当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停止拨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以拆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复文件的;

(二)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

(四)非因地质灾害、物价上涨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超批准投资10%及以上的;

(五)项目完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报送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资料的;

(六)未按时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县级政府投资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镇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县级管理权限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六条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7〕24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中有冲突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力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筹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规支付”的原则。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县财政局设立“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专门用于办理县重点项目资金收付工作。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临沭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具体包括对项目立项登记、项目建档、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资金支付手续及应支付的数额,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档案是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规范项目实施的各项手续,使资金支付做到有据可依。

第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政府项目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提供资金筹集及平衡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支付资金,特殊情况须经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对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备案依据。

第七条 严格规范项目调整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按《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有关手续。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讨论,经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材料依法应组织政府采购的,必须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变更仍在原招标范围内,可由原中标单位施工并由建设单位与其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但增加工程量低于50万元,经原中标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竞争性发包;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且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原则上应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按规定应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报告,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决算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验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须承担50%的审减付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施工单位须承担全部审减付费。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决算评审。县财政局可通过竞争性机制择优选择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审计监督责任,对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查复核责任。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建设单位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集中支付。对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社保专户或打卡发放到户;对市政、路桥、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开具《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凭证》,通过建设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县财政局按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

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提供商品、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资金,要根据不同类别的项目提供不同的附件。

(一)补偿类项目:支付征地补偿款时,需提供国土局认定的项目补偿测算表、与农户或有关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分配到户的补偿花名册(见附表一);支付拆迁补偿款时,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拆迁批文、拆迁协议(副本)、到户的补偿花名册(见附表二)。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新开工项目要提供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在建项目要提供由监理部门出具的监理报告、项目变更批准书、跟踪审计意见、经建设单位批核的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完工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移交报告等。

(三)审计费用:由县审计局扎口管理,县审计局根据付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算评审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安装项目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非工程属地的税务发票、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建设单位不予付款。禁止无发票付款。

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项目资金可按不超过2%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其日常支出,不得在规定的费用额度之外列支日常经费。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直接支付时收款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一致的,不予付款,特殊情况报纪检部门审查、签约单位出具承诺函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并责令其及时纠正。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的;

(三)资金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和工程预决算评审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资金在拨付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按规定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

(二)资金支付资料有缺失的;

(三)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未按程序批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的;

(五)基建单位财务混乱,挪用建设资金,未支付工人工资的;

(六)未按规定向县财政、审计部门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台账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实行单独编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台账,分项登记应拨款额,累计拨款额、尚未拨付额。建设单位要准确掌握每一项目的拨款情况,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避免虚报冒领或重复领取项目资金。建设单位要详细登记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项目变更审计增减金额,防止超额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填写《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见附表三),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报县分管领导。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过程控制及决算评审;

(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三)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措施建议;

(四)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的来源核算各项收入,经县领导批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会计核算;

(六)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二)负责扎口管理审计费用;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标监督管理;

(二)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三)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负责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款;

(三)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四)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竣工验收,做好相关相关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直接下达资金到建设单位,或者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部门融资自筹,不需由县财政局集中再实行支付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分管领导批准后,项目资金可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17〕24号)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中有冲突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临沭县镇(街道)村(居)征地补偿到户花名册(租地通用)(表一)

2.临沭县镇(街道)村(居)拆迁补偿花名册(表二)

3.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表三)

附件1

临沭县镇(街道)村征地补偿到户花名册(租地通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补偿

内容

补偿情况

本次补

偿金额

领款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备注

单价

数量

总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2

临沭县镇(街道)村拆迁补偿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元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补偿

内容

拆迁

面积

标准

补偿

总额

本次补

偿金额

领款人签字

联系

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3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元

项目

名称

招标

(合同)总额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

经批准的变更数额

决算

总额

审计

总额

本月

拨款

累计

拨款

尚欠

工程款

工程

进度

备注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资控制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进行评价和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参与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业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评审中心实施评审业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切实履行有关评审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评审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七条评审的方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实施科学、规范的评价和审核。

第八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采购预算的评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

(四)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及变更的确认;

(五)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而调整造价的评审;

(六)实施招投标最高限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评审一般工作流程包括:

(一)接到县政府投资项目签批件,核实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若未纳入,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流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附件1),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关于XX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附件2)、项目图纸、项目立项及相关评审资料后,确定中介机构和和项目评审负责人;

(四)制定评审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六)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形成《XX工程评审结论》,经县财政局审定后,填写《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附件3)与《XX工程评审结论》一并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九)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上提出对《XX工程评审结论》具体而明确的意见,签字盖章后返还评审中心。

(十)评审中心根据《建设单位对XX工程评审结论意见回复》,在《XX工程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XX工程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将盖章的《XX工程评审报告》移交送审单位,填写《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附件4)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签收。

第十条申请项目预算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其中县级投资的建设项目,需有县政府批准意见;

(二)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三)施工图(初步设计图),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且经过图审中心认定;

(四)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图概算;

(五)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其中县级投资项目要有县政府批准意见;

(二)变更前、后的施工图,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三)变更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四)建设单位审定的变更工程施工方案;

(五)编制变更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项目立项、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等做详细说明)、评审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地方颁布的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的相关资料等)、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果(项目预算评审应将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差额原因)。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二)选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协调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各方达成一致后再审定预算;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签证,对项目变更进行论证,向县政府提出变更意见;

(四)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评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参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监管等有关工作;

(四)审查项目地上附着物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

(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实施绩效评价;

(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业务。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报告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在评审过程中应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按照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结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中心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如有异议,由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有财政、项目建设、评审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议,分析讨论后决定;如不出席评审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无异议处理。

(四)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停拨付该项目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 XX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

2.关于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回复

4.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

附件1

XX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

序号

送审资料内容

页数

1

《关于XX工程申请工程预算评审的报告》

2

经县政府批准的工程实施报告等有关文件

3

工程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或详细工程量清单

4

项目立项、环评批复等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

1.所有资料必须一次送齐;

2.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说明与原件无误。

建设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

联系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工程申请评审的报告

县财政局:

报 告 内 容

送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送审建设项目的性质、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立项价格、送审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

附件3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回复

县财政局:

我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XX工程预算评审领取清单

序号

预算评审报告内容

份数

返回份数

1

工程量清单

2

招标控制价

3

造价咨询合同

备注:

1.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需加盖公章、法人章;

2.盖章完成后需返还财政局一份存档。

领取单位:

领取人: 返回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返回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条:关于征求《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求《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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